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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2歲重度殘障幼兒執行安樂死,新規下首例

2026-09-29 13:36 EDT · AI 整理 · 依據 53 家來源(網絡) · 1400 字

荷蘭一名快滿兩歲的重度殘障幼兒已於2025年底被實施安樂死,這是2024年2月新規把審查範圍擴大到1至12歲病童之後,荷蘭官方公開確認的首例。荷蘭衛生部長Sophie Hermans在6月披露,一名不到12歲的兒童因重病接受了安樂死;隨後,負責審查晚期終止妊娠與12歲以下兒童終止生命的全國委員會確認,該兒童去世時"將近24個月大"。委員會認定實施醫生履行了應有的謹慎義務,並已徵詢其他獨立醫生的第二意見,案件將按標準流程移交荷蘭檢察機關複覈。

從2002年到2024年的法律邊界

荷蘭2002年成爲全球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,當時的法律允許12歲及以上人羣在嚴格條件下提出請求,同時在例外情形下覆蓋新生兒。2024年2月1日生效的一項部長級規章,把這套審查體系擴展到1至12歲罹患絕症、痛苦難以承受且無好轉可能、並已無合理替代方案(包括姑息治療)的兒童。在此之前,這一年齡段既不在新生兒的例外範圍內,也夠不到12歲自行提出請求的門檻。

新框架下的保護是有條件的:檢察機關說明,若滿足專業與程序要求,醫生可以在刑法中援引緊急避險式(necessity)的抗辯;但故意、非法地結束他人生命仍屬犯罪,按他人請求終止生命的最高刑罰爲12年監禁並可處罰金。委員會援引的原則是,對12歲以下兒童終止生命,醫生必須依據通行醫學意見認定,這是在沒有好轉可能的情況下,結束孩子不可忍受的痛苦的唯一合理方式。父母必須深度參與決定,患者本人在可能的情況下也要被納入,事後每例都由獨立委員會複覈。這套針對1至12歲絕症兒童的程序,與12歲及以上人羣自行提出請求的老制度是分開運行的。

這名孩子的病程與決定過程

委員會報告沒有公開孩子性別。孩子在家人出國旅行期間早產,孕周僅26周零3天,出生後出現多種併發症,多次感染引發敗血症,核磁檢查確認廣泛性不可逆腦損傷。四個月大時已有嚴重感染史;八個月大時確診痙攣性腦癱與嬰兒痙攣症(又稱West綜合徵)這一嚴重癲癇類型,同時存在腦源性視覺障礙,且無語言與視覺發育。肺部分泌物使呼吸非常困難,癲癇發作對藥物沒有反應。委員會的措辭是,孩子"在精神與身體上都有多重、極重度的殘疾,預判其餘生全部日常活動都需他人協助",且孩子無法表達自己,診斷、預後與治療選項因此與父母作了長時間討論,最終由父母請求醫生結束孩子的生命。

值得注意的是過程中的分歧:首次獨立評估並不支持結束生命。會診醫生認爲病情確實不可逆、沒有現實改善機會,但當時孩子並非持續處於不可忍受的痛苦中,且仍有姑息方案與可能改善癲癇控制的藥物等合理替代選擇。主治醫生當時聽從了這一意見。後續再評估認定痛苦無法通過醫療緩解後才執行:經靜脈留置針逐次給予遞增劑量的咪達唑侖與嗎啡,再注入誘導昏迷的藥物(丙泊酚與硫噴妥鈉),孩子進入極深鎮靜狀態後死亡。其他被諮詢的醫生曾提出姑息治療等替代方案,但父母認爲這些處置只會延長孩子的痛苦。

影響誰,接下來等什麼

實際受影響的羣體首先是荷蘭國內的兒科與重症醫療從業者——他們現在要面對一套明確的判斷標準和更前置的會診要求,且每例都會被獨立委員會審查並移交檢察機關複覈,程序合規與否直接決定能否援引刑事抗辯。其次是正在照顧絕症、重度殘障兒童的家庭:理論上多了一條合法選項,但門檻是"無好轉可能、痛苦不可忍受、無合理替代",且需要多位醫生意見一致,不是單方可以啓動的程序。對荷蘭以外關注安樂死立法的公共衛生與倫理討論而言,這一例提供了新規實際運行的第一個具體樣本。

官方當初估計擴大的適用範圍每年最多使用不超過5例,到目前爲止這仍是唯一一例公開已知的案件。接下來值得盯的有三點:檢察機關對本案的複覈結論是否公開;2026年是否會出現第二、第三例,從而驗證"每年不超過5例"的官方預估;以及反對團體與宗教、殘障權益組織是否會就這一年齡下限提出法律挑戰——此前該規章生效前後已有過爭議,首例落地後壓力很可能重新聚集到議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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